12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信用卡新规》)的次日,北京银行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 北京银保监局明确要求辖内银行机构在完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和完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从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信用卡业务。针对目前信用卡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
北京银保监局的具体规定特别强调要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
通知要求,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营销管理。 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言辞,明确分期业务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收费标准,并以年化利率形式表达; 不得使用暗示将有助于提高信用额度、兑现贷款偿还等的条款; 营销现金分期业务时,应充分提示您现金分期的使用限制范围、现金提取、信用卡转账(转账)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消费者同意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后,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或账单等方式报送计息标准、提前还款条件、提前终止业务措施、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与持卡人约定的接收方式。 、不良信用报告要求等与消费者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或信息查询渠道发送给消费者。 银行应提供便利的提前终止业务申请渠道,在扣除到期利息后同意消费者提前终止业务申请,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规定了分期付款、保险等相关内容。 原文如下: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
关于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
京银保监〔2021〕399号
辖内各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各外资银行、各信用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不断提高信用卡质量和效率。服务,优化信用卡市场生态环境,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完善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一)在机构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信用卡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 银行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将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内控和合规管理建设,建立健全制度流程和组织架构,加大资源配置力度。 信用卡消费者保护工作应覆盖营销、发卡、用卡服务、销卡等全业务流程,涵盖新产品合规审查、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护、投诉处理、应急管理、信用卡消费等多个方面。支部考核与评价。 。 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更新信用卡消费者保护工作制度流程。
2.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
(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营销管理。 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言辞,明确分期业务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收费标准,并以年化利率形式表达; 不得使用暗示将有助于提高信用额度、兑现贷款偿还等的条款; 营销现金分期业务时,应充分提示您现金分期的使用限制范围、现金提取、信用卡转账(转账)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消费者同意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后,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或账单等方式报送计息标准、提前还款条件、提前终止业务措施、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与持卡人约定的接收方式。 、不良信用报告要求等与消费者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或信息查询渠道发送给消费者。 银行应提供便利的提前终止业务申请渠道,在扣除到期利息后同意消费者提前终止业务申请,并及时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
(三)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的管理。 银行应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所有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宣传材料和业务材料进行审核。 银行应在与合作机构的协议中约定该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至少对合作机构进行一次现场走访(或暗访),并记录走访调查情况。 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未经银行审核的信息,涉及信用卡业务信息的,银行应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四)加强互联网流量平台协同管理。 银行应对引流平台资质进行审核,不得与提供现金贷、信用卡还款、具有养卡、提现等不良信息或功能的平台合作。 银行应审查互联网平台促销文案的合规性,不得诱导消费者申请高信用额度的卡。
(五)规范保险业务对信用卡客户的营销。 银行应合理选择信用卡客户营销对象,并在营销前获得持卡人的客户信息授权。 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营销用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不得隐瞒保险合同相关重要信息、夸大保险责任、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
三、加强信用卡适当性管理
(六)引导消费者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 银行应将申请人的收入作为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必填项目,并注明“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等提示。 银行应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信用额度,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额度调整申请渠道,并能够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消费者的信用卡额度。和信用状况。
(七)加强网络平台信用卡绑定和解绑管理。 银行和网络平台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绑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四、加强信用卡催收业务管理
(八)规范信用卡催收行为和催收条件。 严禁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收取款项。 银行在可以联系持卡人或其担保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 联系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时,仅用于获取持卡人。 持卡人的联系信息或转发给持卡人以便与银行联系。 当第三方明确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时,能够提供清偿所需的必要信息; 第三人明确要求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得继续联系债务人。
严禁冒充司法人员敛财。 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寻找雇主”、“寻找家人”、“已违法”等相关含义以及暗示套现还款的词语。 信用卡催收过程应有记录,记录数据应保存至少2年,并能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备查。
(九)加强催收外包机构管理。 银行应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外包机构的托收函、托收短信、禁止性托收技巧等模板进行合规审查。 银行应要求催收外包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开展催收工作,并在与持卡人或第三方沟通时主动表明其身份、委托银行名称、催收人员编号等信息。 银行应加强对催收外包机构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风险检查。 当外包机构存在收款不当、收款记录保存不完整、使用未经银行审核的模板等行为时,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 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合作。
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
(十)加强信用卡信用管理。 银行应严格执行《征信业管理规定》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客户个人信用信息。 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卡不良个人信息前应告知持卡人本人,并妥善保存通知记录。
(十一)加强“点对点”信用卡信息披露工作。 银行批准信用卡申请后,应及时将持卡人适用的收款合同(协议)、信用卡规定、信用卡收费标准或查询方式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收单方式发送给持卡人。 人们。 当部分使用合同(协议)条款、信用卡规定、信用卡收费标准发生变更时,银行应按照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首页、手机App或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进行公告。并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收单方式向持卡人发送相关变更条款或查询方式。
六、加强信用卡客户信息保护
(十二)规范银行内部或集团内部信用卡客户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银行应通过客户主动查看或签署相关授权书来获取客户信息授权,而不是通过默许的方式。 银行应在信用卡使用合同(协议)或授权文件中明确注明收集、共享客户信息的内容以及共享客户信息的机构范围。 银行应规范信用卡被拒客户个人信息的管理。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申请信用卡以外的目的。
(十三)加强与互联网平台业务合作的客户信息保护。 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客时,除平台登录所需的手机号码外,还应将客户引导至银行信用卡申请页面,要求客户输入相关信息,防止信息被拦截、泄露等风险。申请人的信息。 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严格遵循“最少必要”原则,客户限额信息、账户状态、交易明细等个人金融信息不得传输至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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