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律师)一家医药经销企业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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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中国第一家专业税务律师事务所,5A级税务会计师事务所集团,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 重点关注房地产、高科技、外贸、钢铁、石化、医药、煤炭、回收等领域。 资源及其他行业的税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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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水律师

近期,华水陆续收到湖南、江西等地药企的询价。 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设立1家或以上CSO公司,并向药企开具咨询服务费、推广费等发票。 然后,一个或多个 CSO 公司使用员工、相关身份信息来建立数十个独资企业,并将其嵌入到发票流程中。 格度将通过医药数字营销平台或其他具有委托收款资质的平台向CSO企业或指定医药企业开具发票。 达到配额后,旧账户将被注销,并建立新账户。 在上述业务模式下,咨询服务的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成为税务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 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逃税、虚缴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案例介绍:原省注册控股40余家个人或1人CSO,并根据药企需求分配开票金额。

A公司是一家药品流通企业,拥有多种药品的省级代理或独家代理资格。 两票制实施后,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员工或亲属的身份证明,注册设立了40余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CSO咨询服务公司,注册地点分布在各城市园区。 其中,只有一家公司将员工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列于其名下,且财务会计完整。 其余一人独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名下也没有列出人员、人工等成本费用。 单独开票金额和开票种类(咨询服务费、推广费、会议费、宣传费)均由控股公司确定。 明确了实际的药品销售情况等。 药企支付的咨询服务费最终通过个人渠道流向A公司原医药代表。

1、格度→CSO公司→医药公司开票模式涉嫌虚假开票风险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不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按营业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各地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以总部经济名义招商引资,对设立在地方税务园区的个人实行核定征收,综合税负极低。 两票制实施后,部分医药代表在园区设立独资企业,为医药企业或大型医药咨询公司开具发票。 在上述业务模式下,独资企业是否真正提供服务、服务定价是否合理成为税务公司争论的焦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

常见风险点: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实际营业场所,没有实际办公人员; CSP有多个个体,且每个个体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个人频繁取消、开具最高金额发票,开具发票后逃跑并失去联系; 没有办公痕迹,只有1-2人负责保管印章、开具和接收发票、收集银行对账单、办理注销、保管印章。 注册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是实际经营人员。 他对公司设立毫不知情,冒用本人身份证为他人登记设立。 。

检验方法:

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需提供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服务合同; 现场检查是否有上班族,需提供工资支付证明及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缴纳证明; 个人与CSP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清楚相关业务,是否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立的空壳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实际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常见风险点:

(一)服务合同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药企不跟踪合同内容。

(二)非正常约定“服务费”并与药品等销量挂钩的。

(三)部分咨询服务合同签订时间甚至早于独立公司成立

(四)医药企业不对服务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医药企业不对特定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受理。 他们只要求CSP公司提供相应的信息。

检验方法:

CSP和独立公司需要解释向制药公司提供的具体咨询服务、会议服务、营销服务和广告服务; 开展上述服务的具体业务流程,以及各流程的实际业务负责人,包括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在公司的任职信息等。

(三)追踪资金流向,锁定独立设立,本质上是“开假票、套现”

常见风险点:

个人企业账户虚假,无实际经营资金流动; 资金流向是药厂→医疗咨询服务公司→个人→医生; 大多数个体企业注册在工业园区,享受财政返利或核定征收政策优惠。

检验方法:

开户银行账户流程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程

从药厂开始跟踪资金流向,以发票为依据,计算各个交易环节涉及的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向,计算“开票费用”等。

注意:上述交易模式下,不存在“资金返还”,但税务机关仍可根据第二步判定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以及计算各环节资金,以持续提供两票为目的。 该制度实施后,药厂“通过洗钱”。

2. 独立和CSO公司的虚假开户和逃税风险将传导给制药公司

在上述独立开票业务模式中,最终发票流向药企,甚至在某些业务模式中,最终资金“回流”至药企员工、家属、代理人账户。 财政部在抽查77家医药企业后发布的《财政部对19家医药企业行政处罚》此前包括赛诺菲(北京)、长白山制药、江苏恒瑞、山东步长、深圳华润三九等。在17家企业上市排查问题中,虚列咨询服务费、会议费、虚增业务推广费等现象较为普遍。 大部分发票是从医药咨询服务公司获得的,很容易从咨询服务公司收到虚假发票。 风险的扩散和传导,有的公司涉及金额极高:

(一)虚列信息咨询服务费、虚增业务推广费涉嫌逃税

(一)业务推广费用清单所附发票为虚假发票的;

(二)以业务推广费名义支付给咨询公司的巨额费用,经对方扣除税款后,退回药企员工及其家属、代理人的个人账户;

(三)仅支付资金,无其他资料证明支出实际发生的;

(4)支付个人代理商的销售、推广费用,且发票由与公司无实质性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涉及金额超过1亿);

(五)业务推广费中列明的研究咨询费用虚假、研究报告抄袭、咨询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咨询公司成立、研究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研究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同地区是一样的。

(二)虚报会议费用、虚增销售费用、代发票逃税等行为

1、会议费用表述错误:

(1)部分学术会议邀请函未注明具体参会人员、交通、食宿安排信息以及详细议程信息;

(2) 所列会议地址为无效地址;

(三)会议签到表上未实名签名的;

(四)相关医生在对部分参会人员进行长时间采访后表示会议不实或未出席会议的;

(五)推介会照片相似、伪造会议地点、签到表、同一人录制同时在不同地点召开会议的; 不同会议的照片和签到形式相同; 有些会议签到表是空白的。

2、虚列销售费用:

虚报员工工资、多报销售人员出差天数、多报业务推广人员数量、多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量虚增销售费用、出差费用、劳务派遣费用;

3、使用虚假发票列出销售费用:

专家讲座费、审稿费、托管费等均以机票形式报销,非公司承担; 销售人员给客户的礼品、学术活动的餐费等报销,将以非公司发生的过路费形式报销; 路费会以燃油发票的形式列出,但不能提供充值卡号。

上述披露问题中,无证据支持咨询服务实际发生、资金退回药企、第三方负责开具发票等,可能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燃气发票虚列销售费用的,涉嫌虚开发票刑事责任; 同时,取得虚假发票的药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面临逃税行政责任风险。

3、委托催收机构、数字营销平台代开具发票并不能自动防范刑事风险。

随着各地陆续将医药咨询服务企业定性为“洗钱”,对涉嫌虚开发票、逃税的医药咨询服务企业的查处也日益严格。 越来越多的医药数字服务交易平台和代理进销存平台开始出现。 (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出现。 医商合作平台整合“医药代理商”和医院资源,联系医药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加入平台。 医学代表的学术访问、学术会议等服务可以场景化的方式呈现在平台上,并辅以医学代表的签到记录、学术会议的场景照片证明服务的真实性; 药企的药品推广费用通过平台支付。 医药咨询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药企的费用问题。 但随着步教科技用工平台的风头,企业也应严格防控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具、接收发票的涉税风险。

首先,医商合作平台的核心是建立发行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 该平台无法实质性监控医疗咨询服务的真实性。 一旦确认发行方与收款方串通且不存在商业实质,平台本身也将面临虚拟开仓的风险。

其次,各地也爆发了发票平台利用财务返利政策虚假开具的案件。 还可以看到,开票方开具的发票面向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甚至跨多个省市、多个行业。 一旦开票方陷入困境,即使开票方受到影响,即使是代表真实业务出票,也很难避免因虚假开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医药咨询服务平台也面临同样的困境。 由于服务平台面向全国招商,实现了药企、医院、医生、医药代理商的全国资源配置。 一旦发现某个业务链存在欺诈行为,将通过平台开具发票。 其他地区、公司和企业也面临被调查的风险。

四、医药企业应妥善防范和应对涉税风险

(一)追溯业务重新获取合规发票或相应证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且支出真实、实际发生的,应当要求对方开具合规发票。 若对方因注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具发票,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您可以收集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对方工商注销、机构注销、列入异常账户等支出。 企业主证明、破产公告、相关经营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等用于扣除。

税务机关启动稽查前,医药企业应根据现有线索开展税务自查。 对于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应追溯业务流程,要求对方更换合规发票。 无法取得对方补发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准备证明支出真实性的材料。

(二)规范发票及各类凭证的审核和管理

对于医疗行业企业来说,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 应从通过虚开发票解决销售费用合规问题转向通过合规营销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 从而控制虚拟开仓的风险。

以财政部公布的上述17家药企通报为例。 对于会议费、研究费等不实支出的查处,如果财务部门严格审核日常报销制度,各环节、部门权责明确,则能够排查上述风险。 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相关凭证的归集和管理。 总之,对于企业来说,一切销售费用首先要遵守真实性原则。 这不仅是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需要,也是税务稽查、公安经侦部门核实咨询服务是否真实提供的关键。 在真实性原则指导下,对于费用的发生,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和材料,有效降低虚假费用的风险。

(三)因诬告拟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妥善运用辩护策略

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张或金额4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税务机关按照刑事优先并移送的原则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 案件一旦移送,行政机关无法干预司法部门的办案,企业也无法通过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来化解危机。

现阶段,防御策略的选择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企业犯罪还是非犯罪,以及是否犯罪较轻。 在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一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结果。 仅存在虚假签发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二、公司会计人员及主管人员是否知晓虚开发票的情况。 出于对工作人员、药品代理人的信任或者因疏忽而未严格履行发票审核职责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换言之,只有明知而接受甚至参与虚假处方时,才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三是准确划分责任主体。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发票谋取私利的从业人员或医药代理机构,要追究相关个人的责任。 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认定为犯罪。

(4)如果咨询服务实际发生且代开发票或开票不规范,我们必须积极防范。

我们知道,仍有一些制药公司向个人支付的销售和促销费用由与制药公司无关的第三方开具发票的情况。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如果企业提供的是真实的咨询服务,就不应该被视为虚拟提供。 尽管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如实披露是否属于虚假披露的司法判决有所不同,但如实披露的案件越来越多,检察院也发出了不起诉的案件。 以下两种情况,企业有真实购销商品行为,并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后,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具有主观故意要件,对企业应予处罚。 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一: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由他人如实代开。 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偷税漏税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基本事实:侦查机关指控杜某以票面金额4.2%-4.5%的手续费,从江苏宿迁市(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6家企业开具增值税假发票281张,共计281张。价税3030万元,税金440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未起诉人杜某某在控制、经营医药公司的过程中,确实有货物交易,但收受了他人虚开的28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税款,税额为4,403,868.73元。 ,且涉案税款已于2017年补缴,但无法证明未起诉人杜成二、杜某某具有骗税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二:“虚开”发票抵消真实业务有货无发票。 经认定,虚假开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情基本:某医药科技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以发票金额的8.5%向李某经营的3家深圳科技公司索取虚假发票73张,共计价格及税金716万,税额121万。 经供述及相关证据,发现上述部分发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有些是虚假开具的,以抵消该公司其他未开发票的货物。

还查明,被告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8%的手续费向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8张,货款及税金合计791万元,税额115万。 未被起诉的人安排公司人员伪造仓单,并违规使用假单进行记账。 仅向对公账户支付了约633210元的手续费,即票面金额的8%,没有其他银行交易。

不起诉理由:经审查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概括

归根结底,如果咨询服务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通过平台开具发票还是直接接收,企业都有权在税前申报费用并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公司与企业争议的核心点是咨询服务的真实性。 以下是: ①如何衡量服务的价值? 税务局认为,药企缴纳的咨询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值。 那么如何评估市场价值呢? ②如何证明服务的真实性,咨询服务的发生应保留哪些证明文件? ③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开具发票后,药企如何确保最终付款流程符合业务性质? 药企、医院等利益相关者必须清醒认识的最后一个趋势是促进医商合作与合规。 围绕事前公告、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全流程管理的合规模式,开展学术会议、学术合作、药品推广讲解等活动,实现全流程追溯、有据可查,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 接下来,开展医疗和商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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